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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1-6 11:16:44

滁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促进我市车险业务健康发展,经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同意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督促所辖分支机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  本公约对滁州市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都有约束效力,新进入滁州市场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在滁的其他保险机构也须遵守本公约。违约公司自愿按本公约“违约处理”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包括交强险)条款费率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吨位和座位数量等因素计算保费,正确使用各种风险调整系数,不得以 “任何形式”擅自变更保险责任,不得赠送任何险种,新车承保业务中,不得使用“交通违法记录”和“平均行驶里程(公里)”两个调整系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第五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徽保监局《安徽省财产保险中介业务手续费跟单管理实施方案》(皖保监发[2010]15号)代理佣金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对象为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代理佣金应在会计科目中据实列支,代理佣金产生的税金各公司不得列支。

第六条  各公司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程序规范承保,必须按条款规定确定车辆保险金额。在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车型车价库未上线前,新车购置价(不含购置税)的确定以各公司车型数据库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 

第七条  批改业务必须真实规范,涉及退保退费和变更保险责任的批改,必须有投保人的书面申请、投保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投保人的签章方可出具批单。严禁以退保、退费等方式套取资金。 

第八条  严肃财务、业务纪律,加强资金和单证管理,严禁以撕单、埋单、鸳鸯单等形式进行帐外经营 

      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和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专用产品经营管理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75号),严格执行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支付佣金。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不得在4s店、车行销售电销产品。

      各公司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各类招标业务,要严格执行安徽保监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招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保监发<2008>198号),协会将建立事前介入、事中参与、事后审核旳行业自律制度。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加强诚信建设,以服务为中心,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安徽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承诺》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确保理赔程序规范化和赔款数据的真实性,严禁以编造假赔案或虚增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

第十三条 佣金管理

一、根据市场经营实际,交强险不得支付手续费(包括单保、混保)。

二、商业车险手续费支付比例,按各公司车险所占市场份额,划分为三类,即10(含)以上、3─103%以下,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根据市场份额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支付比例(上限)如下表:

          市场份额    

佣金比例%

车型或使用性质

10(含)以上

3(含)─10

3%以下

家用车

12

13.5

15

非营运

15

16.5

18

营运

18

19.5

21

自卸车、出租车

10

11.5

13

    注:自卸车指自卸车、水泥搅拌车、泵车及灰罐车等营业特种车辆。

  各公司要按照手续费支付比例(上限)做好系统设置和管控。

    

    四直销业务的绩效工资比例不得高于同类型代理业务的代理手续费比例;代理业务的绩效工资、激励费用等总和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2;除手续费和绩效工资外的其他费用应在相应科目内据实列支,不得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拓展业务。

                    第三章  自律检查

  

第十四条 为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市协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成立车险自律执行小组,负责本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执行小组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和各公司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协会按照自律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律检查,并根据市场情况随时组织抽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将上报省协会。

自律执行小组有权根据自律检查任务的需要,对各公司业务、财务系统以及相关报表、账簿、凭证和业务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省协会车险月度指标评价体系的评价结果和市场情况,自律执行小组将对月度评价指标长期异常的公司组织重点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车险自律情况报告制度。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协会报送车险经营以及自律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便协会掌握车险市场和自律执行情况,及时向省协会报告。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公约的处理形式按从轻至重分为:1、口头警告并限期改正;2、业内通报并限期改正;3、处以补充性会费并限期改正;4、报安徽保监局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约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约定的,经查实认定,对违约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补交2万至10万元人民币补充性会费,并报安徽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经查实认定,对违约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补交1万至5万元人民币补充性会费,并进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及所辖机构应自觉接受省、市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凡不配合、抵制或逃避自律检查、不提供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查阅的单证、电脑程序、财务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协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口头警告,处以1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的补充性会费。 

第二十二条  补充性会费收入按《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补充性会费管理办法》之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监管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已查处的违约行为,不再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相互监督,协会受理来自社会和同业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者补充性会费的10%,奖金从补充性会费中列支,同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规定如与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保险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和各财产险会员公司总经理通过并报省协会批准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原《安徽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及滁州市车险自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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