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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8-3-4 16:21:44

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流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在安徽保监局的指导下,由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订,安徽省境内各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内流动规定

第四条 “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从原签约的保险公司流动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过程。保险营销员必须在保险公司服务满1年后才能申请业内流动(保险公司同意提前离司的例外),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之日。保险公司营销员离司或者保险公司接受营销员入司,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还必须在本《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内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招收录用保险营销员,应立足于面向社会招收新人,培养具有本公司企业文化素质的营销员,不得有在公司之间互相挖角,伤害同行的增员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保险营销员正常流动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营销员应持所在公司签发的《展业证》上岗。

第七条 流动申请

(一)保险营销员要求转换保险公司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公司提交《保险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同时上交《展业证》及相关资料。

(二)保险营销员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离司手续,在申请办理解约期间,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营销员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自营销员递交《保险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给予明确答复,是否同意解约。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要书面向营销员说明理由。

(四)保险营销员未按照《保险代理合同》规定,以自行脱落方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而未取得《解除代理合同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并不得继续为任何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新人”身份进行培训和重新报考。

第八条 流动移交

(一)保险公司同意解约的,应该在营销员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包括前期规定的7个工作日)与申请人办妥全部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在手续办妥后,保险公司签发《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保险公司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是否同意解约的,视为同意解约。

(二)保险公司应在办妥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向行业协会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三)保险营销员在1年服务期内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则按前款规定办理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并在《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上写明:该营销员在本公司服务未满1年,并注明服务期的具体时间。保险公司亦应在营销员办妥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向行业协会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四)对符合流动条件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设置流动障碍。保险营销员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解约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原所属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解约手续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营销员可向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申诉,行业协会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处理。

(五)《保险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解除代理合同证明》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统一样式(见附件1,2),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使用。

第九条 流动接收

(一)保险公司接收录用流动营销员,除了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认真审核营销员提供的《解除代理合同证明》和《资格证》。无《资格证》,无《解除代理合同证明》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录用。

(二)保险公司录用营销员前,应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该保险营销员基本信息及从业行为记录。

(三)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应在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及时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条 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营销员与原所属保险公司解约后,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在其从业期间有严重违规问题需要配合澄清和处理的,接收公司有责任予以积极配合,督促该营销员去处理善后。

   第十一条 保险行业协会收到保险公司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作出审核处理。同时做好营销员流动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营销员正常、有序流动和队伍的稳定。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二)、(三)款,行业协会一经查实,将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进行系统强行注销。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四)款、第九条(一)款、第十条,行业协会一经查实,将对违约公司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安徽保监局查处。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一)、(二)、(四)款,行业协会一经查实,将对违规营销员在业内通报,并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安徽省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由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参照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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