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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保险营销员流动自律公约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9-9-21 15:07:56

滁州市保险营销员流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流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滁州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公约中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滁州市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新进入滁州市筹建和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认真组织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本公约,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管理。

第二章  流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各公司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立足于自我培养为主,建立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的销售队伍。各公司应尊重营销员的个人择业权,对符合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条件的营销员,应指导并协助其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等。

第六条 营销员按照《保险代理合同》规定与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后6个月以上(含)未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不计入业内流动范畴。

第七条 各公司和营销员应根据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办理流动申请、移交和接收手续。对符合流动条件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设置流动障碍,保险营销员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解约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原所属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解约手续的,营销员可以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各公司不得与以下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允许其销售本公司产品:

1、未按《保险代理合同》规定,以自行脱落方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营销员;

2、在原公司服务不满一年的新营销员(公司主动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的除外);

3、被列入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的人员。

第九条 各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3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转入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9人。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条 各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1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转入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人。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各公司在与一名营销员签约后,该营销员在6个月内从原公司所增营销员不得记入其增员业绩,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增员奖励。

第十二条 各公司在增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发布宣传营销员佣金或手续费的广告;

2、进行同业公司间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公司;

3、以非正当渠道获取其他公司营销员的非公开资料;

4、利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场、其他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5、唆使、暗示被增员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

6、向未与原来公司办理解约的营销员发放本公司的工号或业务代码、允许其参加本公司的培训、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向其支付佣金、为其印制名片等;

7、唆使、暗示营销员以任何方式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换公司,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8、出现影响行业经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营销员出现上述行为的,有证据表明所属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视同其所属公司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业协会将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该行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进行系统强行注销,对违反公司处以3000/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是,勒令违约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处以6000/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对违约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发放的增员奖励三倍金额违约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公司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各签约公司应于签约后十五日内向行业协会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3万元。如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归各公司所有,入签约公司被查实却有违反公约的行为,行业协会有权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违约公司应于处理决定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齐保证金,凡未按期补缴保证金的,每延迟一个月,按拖欠保证金的3%承担滞纳金。

第十八条 所有违约公司除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外,行业协会还将在全市业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拒绝查处的,上报安徽保监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个签约公司已自动授予行业协会对其营销员流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2008    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各公司可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行业协会组织审议后修改续签,若无修改意见,本公约自动延长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签约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00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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