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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9-9-21 15:50:18

滁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互相监督机制,维护滁州市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滁州市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监发2008(70)号》文件、《皖保监发2009(01)号》文件、《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条款费率

1、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向保监会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得随意扩大、减少条款责任范围,不得变更、套用费率。

2、从签约之日起,各公司按照费率因子明折明扣,优惠费率不得低于保监会规定的七折令标准。

3、各公司不得以返还费用、赠送购物卡、改变车辆吨位/座位、车型和使用性质、降低车价、更改整备质量降低车船税、赠送附加险等形式变相降低费率。

第三条、严格按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

手续费/佣金支付对象应为具有合法资格并签有《保险代理合同》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单位及具有“两证一合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见费出单并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相关规定。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最高不得超过保费的4%,商业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

第四条、加强手续费/佣金及财务真实性的管理

1、各公司要严格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不得以不真实的费用随意套用科目,不得虚假增加各项成本,支付手续费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在“手续费/佣金支出”科目中具实列支,远程出单点保费未结算解缴前不得提前支付或预付手续费/佣金;与中介机构的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各公司要建立健全车险中介代理业务往来台帐和手续费/佣金台帐,台帐内容必须与出单系统中业务员、代理单位相互对应;的保费划转和手续费/佣金支付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原始入帐凭证,对不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中介机构,各公司不得支付手续费/佣金,所有手续费/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3、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实行代扣代缴,不得由公司承担手续费/佣金产生的税收。

4、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以批单退费、退保等形式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

(二)      以撕单、埋单、鸳鸯单等形式进行帐外经营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

(三)      以编制虚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通融赔付等形式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佣金或直接贴补手续费/佣金;

(四)      以其他方式套取费用/资金支付手续费或变相支付手续费/佣金。

(五)以各种形式给予投保人或保险经办人不当利益。

第五条、严格规范招标业务

各参加机动车辆招标业务的公司须在投标前通知行业协会,竞标活动必须遵守安徽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辆招投标业务的规定》(简称《规定》),中标公司在开标次日将标书送达行业协会备案,由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标书进行监督审查。

第六条、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营销员管理规定》、《安徽省财产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暂行办法》、《营销员流动管理办法》。

1、    不得以生活费、底薪、业务费、固定比例激励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标准。

2、        不得以聘用员工名义接受使用已在其他公司注册登记的营销员。

3、        营销员对市场承诺或支付高额手续费/佣金的、向投保人支付手续费/佣金及不当利益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记录该营销员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直至取销代理资格证。

4、        营销员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转入个人账户,禁止以团队、部门等名义将其他营销员佣金转入个别人账户。

第七条、各公司要加强车险经营成本控制

1、各公司应指定专人按要求向行业协会报送《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指标成本分析表》,对出现费用成本异常的公司,行业协会将组织进行互查。

2、激励活动应以鼓励优秀业务员为主旨,不得以激励方式变相提高手续费/佣金,亏损业务不得纳入激励活动,激励方案须向行业协会报备。

第八条、加强理赔服务管理

1、严格遵守《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及各公司向社会公示的理赔流程、服务承诺,严格执行滁州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相关制度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2、各公司应完善理赔查勘流程、制度,防止保险骗赔现象发生,对发生的骗赔案件应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

3、加强信息交流,实行信息共享。在全省车险信息交流平台未建立起来前,各公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实行“对等交换”原则和有限保密制度。

第九条、签约及违约责任

1、各签约公司及在滁州市境内经营车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保险监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并承诺一旦违反本公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违约处罚。

2、对违反本公约第二条规定的,除责令补齐少收保费部分,缴回返还、赠送部分外,每单车处以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处罚;每团体单处以5000元违约金处罚,最高违约金处罚为3万元。

3、对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手续费/佣金相关规定的,单车保单处以涉案手续费/佣金5倍违约金处罚,团体单处以涉案手续费/佣金、不当利益3倍违约金处罚,最高违约金处罚为3万元。

4、对违反本公约第五条招标业务《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并由行业协会发函至招标单位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违反“报送审查”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违约金处罚。

5、对违反本公约第二条至第八条相关规定的,除给予违约处罚外还将在全市业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安徽保监局,建   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处罚金额10%奖励给举报人,单笔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设立保证金制度

为了加强本公约的执行力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向行业协会交纳履行公约保证金3万元,行业协会制定《保证金管理办法》,如因违约被扣违约金,被处罚单位要在十日内补齐保证金。

第十二条、《公约》的补充与完善

本《公约》在执行期间经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协商,对《公约》的补充与完善,由行业协会以文件形式下发,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公约》的成立与生效

本公约经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险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制定,各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于2009年6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各公司可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财险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若无修改意见,本公约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四条、其他

本公约由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险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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